第74997055号“纟彖人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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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雨洋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雨洋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997055号“纟彖人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纟彖人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牙膏;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0845号“绿伞”、第50428404号“绿伞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7055号“纟彖人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