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37864号“AMIOTL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祖华
  异议人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祖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37864号“AMIOTL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IOTL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635859号“AMORTALS”、第73052271号“尔木萄AMORTAL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钱包(钱夹);行李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外文字母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7864号“AMIOTL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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