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2543号“卡特基扬CATKIY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淋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72543号“卡特基扬CATKIY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特基扬CATKIY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432764号“卡特”、第63369817号“卡特”、第12399522号“卡特彼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2543号“卡特基扬CATKIY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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