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07776号“W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唯斯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唯斯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07776号“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88810号“W”、第6064228号“W HOTELS”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饭店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投标报价;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W”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07776号“W及图”商标在“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投标报价;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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