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269051号“白犀牛XIN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夏聚(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夏聚(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269051号“白犀牛XIN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犀牛XINU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燃料加工;电池出租;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能生产设备出租;电力发电机出租;半导体晶片的加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7703号“X”、第950611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艺术品装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运动鞋”商品上的“X”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69051号“白犀牛XIN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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