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55050号“夜厨容边排骨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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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吴少冰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市鸽霸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吴少冰对被异议人南宁市鸽霸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455050号“夜厨容边排骨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夜厨容边排骨饭”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948060号“容边排骨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茶馆;备办宴席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容边”,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5050号“夜厨容边排骨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