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1099号“花间茉莉酒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布洛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玉国
  异议人上海布洛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玉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31099号“花间茉莉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间茉莉酒店”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9818号“花间堂 BLOSSOM HILL及图”、第62408078号“花间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服务;茶馆;酒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26472号“花间堡BLOSSOM CAST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1099号“花间茉莉酒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