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5281号“斐爷·卡尔FEIYEKI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孙浩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15281号“斐爷·卡尔FEIYEK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斐爷·卡尔FEIYEKI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组织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11971号“卡尔拉格斐”商标,第9711978号“卡尔”商标,第37738818号“KARL”商标,在先申请的第72280883号“KARL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5281号“斐爷·卡尔FEIYEKI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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