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3802号“绿美源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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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朋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时光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亚国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朋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英国时光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63802号“绿美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美源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9282号“美源”、第4744530号“美源丝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漂白剂(洗衣用);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3802号“绿美源及图”商标在“洗发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