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38425号“妈咪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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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1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科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澳美基(香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科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澳美基(香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38425号“妈咪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咪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刺激用凝胶;片剂;减肥茶;婴儿食品;净化剂”。 异议人一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90948号“妈咪爱”、第43952050号“妈咪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关联公司“妈咪爱”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科郦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第8984759号“妈咪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用药品”、第29类“牛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刺激用凝胶;片剂;减肥茶;婴儿食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关联公司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品”上的第840080号“妈咪爱”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净化剂”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8425号“妈咪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