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9233号“旧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旧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旧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79233号“旧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旧转”指定使用于第37类“钟表修理;防锈;家具保养”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27948号、第54847597号、第72097429号“转转”,第39600498号、第39588467号、第39600545号、第39574973号“旧去”,第40838831号、第40815158号、第40824688号“旧去去”,第25441035号“旧去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盒;贵金属合金;手表”等、第18类“旅行箱;手提包;登山杖”等、第20类“家具;软垫;梳妆台”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拍卖;为他人推销”等、第37类“维修信息;计算机维修;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17991号、第24093325A号、第54828044号“转转”,第28362119号“转转二手”,第29982282号“转转 二手交易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钟表修理;锁的安装、更换和修理;重新镀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9233号“旧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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