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338157号“星星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瑞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思达菲斯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瑞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思达菲斯世界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9338157号“星星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星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保湿乳液;润手乳液;护肤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96848号“水·星肌STAR FACE”商标、第54800041号“STARFACE”商标、第54908312号“STARFAC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38157号“星星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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