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1422号“COCO&CJ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增城精致服装商行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增城精致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11422号“COCO&CJ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O&CJ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1303973号“I LOVE COCO”国际注册商标,第19291873号、第32520917号“CO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手套(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COCO”,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150743号“COCO”、第245543号“COCO CHANEL及图”商标为“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1422号“COCO&CJ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