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02394号“犇富贵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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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丽丽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丽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102394号“犇富贵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犇富贵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14021号“奔富”、第9114019号“奔富蔻兰山”、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第861084号“PENFOLD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14385号“奔富”、第7548471号“奔富格兰奇”、第9730219号“奔富寇兰山PENFOLDS”、第18715648号“奔富名汇”、第23061653号“奔富麦克斯”、第49626554号“奔富圣亨利”、第12923655号“PENFOLDS”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PENFOLDS”“奔富”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2394号“犇富贵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