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776268号“STAPLE PIGE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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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被异议人:库波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库波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哥伦比代库波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5776268号“STAPLE PIGE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APLE PIGEO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82278号、第13982277号、第13982276号“贝亲 PIGEON”、第3682056号、第6336582号、第12126155号“PIGEO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3类“梳妆用油”、第5类“贴剂”、第10类“残障者用助行架”、第35类“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字号权,故异议人字号权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76268号“STAPLE PIGE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