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83311号“唯依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南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南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083311号“唯依好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唯依好太太”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芳香精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3417号“好家好太太”、第46406768号“好家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好太太”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3311号“唯依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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