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425130号“皇尼门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皇派定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皇尼门窗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皇派定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皇尼门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6425130号“皇尼门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尼门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16312号、第12516311号“皇派门窗PHONP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铝;普通金属合金;铝锭”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714318号“皇派之窗HUANGPAIZHICHU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25130号“皇尼门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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