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05491号“旅途地平线8号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远行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杜成艺
  异议人成都远行客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成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05491号“旅途地平线8号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旅途地平线8号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256204号“地平线8号”、第58544955号“地平线8号旅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软毛皮(仿皮制品);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还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胡世北面”“海昌视通清”“鸳鸯老凤凰”等,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5491号“旅途地平线8号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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