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45042号“古医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敏敏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敏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145042号“古医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医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99327号、第4201012号“古医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古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5042号“古医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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