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65429号“望秋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湖北科力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科力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65429号“望秋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望秋收”指定使用于第1类“化肥;植物肥料;过磷酸盐(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66132号、第8559351号“望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植物增强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望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5429号“望秋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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