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1455号“BUGATTI VEYR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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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布加迪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秦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云创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加迪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秦中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001455号“BUGATTI VEYR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GATTI VEYRON”指定使用在第6类“钼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65803号“图形”、第778715号“VEYR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青铜小摆设或青铜小雕像”、第12类“车辆;陆、空或水用运载器”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1455号“BUGATTI VEYR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