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91989号“抖极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拓(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拓(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491989号“抖极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极客”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57433879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91989号“抖极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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