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18749号“瑶山德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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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志煌
委托代理人:泉州鲤城凤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志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618749号“瑶山德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瑶山德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工业用黏合剂;粘胶纤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7610号“DAVCO”、第1416048号“DAVC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胺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其在先申请的第69215220号“德高DAVCO及图”、在先注册的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以及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27934032“派丽德高”、第14236476号“派丽德高 PAREXDAVCO”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德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第19类“建筑灰浆”等商品上的第1524749号“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18749号“瑶山德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