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133985号“九撞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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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8133985号“九撞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撞香”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60786号“九三JIUSAN及图”、第16755512号“九三臻香”、第46161347号“九三臻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汤;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三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糖赖”、“中厨粮”、“吉粮”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人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33985号“九撞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