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364532号“AMIR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4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刘华芬
  委托代理人:好标道知识产权服务(内蒙古)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刘华芬对被异议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52364532号“AMIR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IR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衬衫”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7688625号“AMIRI”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64532号“AMIR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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