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0555号“白鼎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凯纳佰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凯纳佰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20555号“白鼎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鼎王”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人员招聘”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99443号“鼎白DINGBAI”、第43668016号“鼎白茶业DINGBA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人员招收”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0555号“白鼎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