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9691号“阿佩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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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波罗农业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麦芭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波罗农业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麦芭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29691号“阿佩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佩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稀土;表面活性剂;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5072号、第3217797号“阿波罗”、第5281408号“阿波罗及图”、第63564056号“阿波罗ABOLU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肥料;农业肥料;混合肥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混合肥料”商品上的“阿波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9691号“阿佩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