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87671号“书虫先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青葫芦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青葫芦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1687671号“书虫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书虫先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47384号“书虫·英汉双语”,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6682525号“书虫及图”、第66689130号“书虫”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教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部分“书虫”,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87671号“书虫先生”商标在“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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