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6635号“DHELI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双螺旋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环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双螺旋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6635号“DHELI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HELIX”指定使用于第9类“生物识别扫描仪;超声波测厚仪;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39033号“DELIX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蓄电池箱;电池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4968号、第41681111号“德力西”、第993710号“DELIXI”、第41675119号“德力西电气”、第41674513号“DELIXI ELECTRIC”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信号灯具;气量计;测高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6635号“DHELI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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