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9042号“昂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昂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熠邦鼎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昂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29042号“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昂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73400号“蚁盾”、第67175403号“蚁径”、第67166603号“蚁校”、第67172598号“智能蚁”、第17252333号“蚂蚁借呗”、第67636559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9042号“昂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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