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70212号“奔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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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奔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碧雨
异议人奔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碧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170212号“奔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奔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搅拌器;食品加工机(电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75949号“奔龙”、第65359593号“奔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印刷机器;升降装置;电池机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70212号“奔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