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1231号“王老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雷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81231号“王老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老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0730号、第60252611号“王老吉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果肉”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1231号“王老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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