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89274号“EXOTERR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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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如尊
委托代理人:山东儒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如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989274号“EXOTER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XOTERRA”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洗洁精;皮革洗涤剂;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86161号“DOTERRA”商标、第23242763号“DOTERRA”商标、第74851909“DOTERRA”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浴液;去污剂;抛光制剂”、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厕所除臭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9274号“EXOTERR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