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1203号“KEIHINEF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日立安斯泰莫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精摩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企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立安斯泰莫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重庆精摩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11203号“KEIHINEF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IHINEF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集成电路用晶片;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半导体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2114号、第52632986A号“KEIH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中心加工装置(信息处理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1203号“KEIHINEF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