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907861号“优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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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蒂斯曼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蒂斯曼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6907861号“优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邦”指定使用在第5类“蜂王浆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21961号“百优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07861号“优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