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1408号“洛德玮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洛德玮希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德玮格自动化仪表(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洛德玮希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德玮格自动化仪表(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61408号“洛德玮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德玮希”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询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32990号“洛德玮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1408号“洛德玮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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