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7017号“红力铁面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5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连锦程科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马金云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锦程科茂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马金云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977017号“红力铁面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力铁面匠”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的第76028424号“锦程科茂红力铁面匠”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23年11月3日,因此该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69919号“红力铁面匠”、第26445449号“铁面匠”、在先申请的第74387700号“红力铁面匠”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7类“制茶机械;压面机”、第35类“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7017号“红力铁面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