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8968号“吉普图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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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双福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双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88968号“吉普图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普图姆”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624号“吉普”商标、第1030611号、第12255608号“JEEP”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不含轮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的“JEEP”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8968号“吉普图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