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93537号“VANWAL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1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大叶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言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雪
  异议人广州大叶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693537号“VANWAL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NWALK”指定使用在第18类“宠物服装;手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636号、第9892593号“VANWALK”、第16073690号“VANWAL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书包”、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在得物、京东、天猫等平台销量及各平台粉丝量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VANWALK”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93537号“VANWAL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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