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35527号“积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津享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津享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35527号“积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积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饭店食宿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801011号“和府”、第47288448号“和府面”、第28007734号“和府捞面 和府传承 HEFU-NOODL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饭店食宿服务;餐馆预订;餐厅;水烟休息室服务;私人厨师服务;烹饪设备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和府”在文字构成、字型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5527号“积府”商标在“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饭店食宿服务;餐馆预订;餐厅;水烟休息室服务;私人厨师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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