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15237号“东方绳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叶国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东方绳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叶国峰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东方绳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15237号“东方绳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绳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合金、黄金”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该商标文字未对其指定商品的特点或用途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东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东方”二字有其他含义,该商标整体与东方市地名具有区别,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5237号“东方绳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