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95187号“莱芝中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誉盛福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誉盛福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95187号“莱芝中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芝中科”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茶;蜂蜜;秋梨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03660号“中科”、第1642917号“中科创新”、第12056371号“中科珍草”、第22211290号、第22200216号“中科健康”、第21628109号“中科春之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胶;花粉健身膏”、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中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95187号“莱芝中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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