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8760号“懿雅奇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奇境福亨(北京)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奇境寰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奇境福亨(北京)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奇境寰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8760号“懿雅奇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懿雅奇境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4类“足部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61409号“奇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芳香疗法;蒸汽浴”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8760号“懿雅奇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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