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3719号“酒海藏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秋峰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秋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263719号“酒海藏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酒海藏珍”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618622号“西凤酒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3719号“酒海藏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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