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48171号“凤源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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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448171号“凤源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源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利口酒;果酒(含酒精);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66476号“西凤酒”、第13197212号“臻凤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原汁;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书写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8171号“凤源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