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2619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振鹏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振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72619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75844A号“安德玛”、第3463214号“UNDER ARMOU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鞋;帽”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3213号“图形”、第14268303号“IWI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足球靴;帽”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2619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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