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3828号“煌思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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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蔚
异议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43828号“煌思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煌思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脯;鱼肉干;鱼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9440号“思念及图”、第1694778号“思念SYNEAR及图”、第43879883号“思念物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思念”,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3828号“煌思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