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0863号“汉浆偈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偈盛烧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偈盛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偈盛烧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偈盛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4620863号“汉浆偈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浆偈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黄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3704号“偈盛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偈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含常见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如“何家偈盛”、“梁家偈盛”、“吴家偈盛烧房”、“陈家偈盛烧房”、“高家偈盛烧房”等。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或真实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0863号“汉浆偈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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