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412899号“大云朵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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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9412899号“大云朵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云朵泡”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防染色片”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商品照片、宣传册、广告片截图、电商销售界面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12899号“大云朵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