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4442号“ORANFRES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兰奥兰弗雷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橙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兰奥兰弗雷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橙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744442号“ORANFRES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ANFRESH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抽啤酒用压力装置;饮料加气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ORANFRESH”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抽啤酒用压力装置;饮料加气设备”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ORANFRESH”作为其字号在“抽啤酒用压力装置;饮料加气设备”等相关行业内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4442号“ORANFRES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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